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交簡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9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害人甲○○所駕駛機車之車號應
更正為「K68-950」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在犯罪未發覺前,向到場處理
員警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85條之4、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