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有明文之
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經本院於96
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97年度勞簡上字第33號判決確定,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第二審裁判費    5,130元
合計   8,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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