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施麗進

訴訟代理人 施懿珊

趙文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違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