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8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俞兵心

俞昌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 律師

蔡旻睿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游竣文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鄭天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項中關於「第一審關於廢棄改判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第七項中關於「上訴人各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為上訴人供擔保」應更正為「上訴人各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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