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易字第1162號
上訴人 廖文益
訴訟代理人 廖育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林梅香 等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備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2萬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830元,上訴人僅據繳2萬1,993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0,837元(6萬2,830元-2萬1,993元),逾期即駁回其追加備位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審判長法官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