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易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易字第1162號

上訴人 廖文益

訴訟代理人 廖育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林梅香 等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備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2萬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830元,上訴人僅據繳2萬1,993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0,837元(6萬2,830元-2萬1,993元),逾期即駁回其追加備位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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