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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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賴志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次犯行,犯罪日期之期間為民國105年1月至3月間,與另訴如附表編號8所示犯罪時間即105年4月12日,犯罪期間相近,且以上各罪之查獲日期均為105年4月13日等情,此觀諸各判決書事實欄之記載甚明。受刑人一再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藥事法,固應予非議。惟本院認為在不違反適正適用實現刑罰法令、維持公共秩序之刑事訴訟目的觀下,應考量上開各次犯行之犯罪行為時間幾近重合,且為同時查獲,倘上開各次犯行在一案一併處理,則受刑人之刑度縱然有所影響,但應不致差異過大,故受刑人由於案件分割受理之偶然因素,如因而導致仍須執行重刑,對受刑人在情理上亦屬不公平。是以,本院兼衡受刑人因此所產生之不利益及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賴志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販賣│有期徒刑│105年1月10日│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7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8月│應執行有│││毒品│7年10月│、23日、2月│105年度│化地方│訴字第22│19日│化地方│訴字第22│9日│期徒刑12││││,共7罪│23日、3月14│偵字第36│法院│2號││法院│2號││年│││││日、15日、16│18號等││││││││││││日、18日││││││││彰化地檢│├─┼──┼────┼──────┼────┼───┼────┼────┼───┼────┼────┤105年執││2│販賣│有期徒刑│105年2月7日│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7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8月│字第4676│││毒品│7年8月,│、15日、3月│105年度│化地方│訴字第22│19日│化地方│訴字第22│9日│號││││共6罪│7日、8日、20│偵字第36│法院│2號││法院│2號│││││││日、22日│18號等││││││││├─┼──┼────┼──────┼────┼───┼────┼────┼───┼────┼────┤││3│販賣│有期徒刑│105年3月26日│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7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8月││││毒品│8年2月│(聲請書誤載│105年度│化地方│訴字第22│19日│化地方│訴字第22│9日││││││為「2月26日│偵字第36│法院│2號││法院│2號│││││││」)│18號等││││││││├─┼──┼────┼──────┼────┼───┼────┼────┼───┼────┼────┤││4│販賣│有期徒刑│105年1月22日│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7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8月││││毒品│4年,共3│、28日、2月2│105年度│化地方│訴字第22│19日│化地方│訴字第22│9日│││││罪│日│偵字第36│法院│2號││法院│2號││││││││18號等││││││││├─┼──┼────┼──────┼────┼───┼────┼────┼───┼────┼────┤││5│販賣│有期徒刑│105年3月27日│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7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8月││││毒品│3年8月││105年度│化地方│訴字第22│19日│化地方│訴字第22│9日│││││││偵字第36│法院│2號││法院│2號││││││││18號等││││││││├─┼──┼────┼──────┼────┼───┼────┼────┼───┼────┼────┤││6│轉讓│有期徒刑│105年2月10日│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7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8月││││毒品│10月,共│、3月6日、30│105年度│化地方│訴字第22│19日│化地方│訴字第22│9日│││││3罪│日│偵字第36│法院│2號││法院│2號││││││││18號等││││││││├─┼──┼────┼──────┼────┼───┼────┼────┼───┼────┼────┤││7│違反│有期徒刑│105年3月22日│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7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8月││││藥事│8月││105年度│化地方│訴字第22│19日│化地方│訴字第22│9日││││法│││偵字第36│法院│2號││法院│2號││││││││18號等││││││││├─┼──┼────┼──────┼────┼───┼────┼────┼───┼────┼────┼────┤│8│施用│有期徒刑│105年4月12日│彰化地檢│臺灣彰│105年度│105年7月│臺灣彰│105年度│105年8月│彰化地檢│││毒品│1年││105年度│化地方│訴字第35│21日│化地方│訴字第35│9日│105年執││││││毒偵字第│法院│6號││法院│6號││字第4917││││││1099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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