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保險金額債權存在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00號聲請人 陳盈璇 法定代理人 何氏夢玉 訴訟代理人 柯連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原名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額債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者,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額債權存在等事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後,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院以102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准許之。嗣經臺中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449號為聲請人部分敗訴之判決,聲請人對之先後提起第二、三審上訴,依上說明,其上訴應為該訴訟救助之效力所及,無再聲請訴訟救助必要,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保護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林恩山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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