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8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518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行使抵押債權之訴訟及非訟費用等暨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11月3日起至123年11月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亦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11月5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邀同第三人 王思晴 擔任連帶保證人,⑴於93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49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10日起至113年11月10日止,依聲請人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3.07計息,⑵於93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42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12日起至113年11月10日止,依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6.37計息,且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二筆借款分別僅繳息至95年7月9日、95年7月11日止,餘款迄未清償,依前開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貸款契約書、專案貸款增補條款、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客戶貸款資料查詢、放款帳務主檔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5年10月18日新院雲民誠95拍486字第2121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均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4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番社子│405│建││27│63.00│10000分之45││└─┴───┴────┴────┴────┴────────┴─┴──┴──┴───────┴───────┴───────┘┌─────────────────────────────────────────────────────────────┐│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5│││││││││││5│平台│7│平│全部│共用部││1│0│北興路三段51│東鎮竹東│鋼筋混凝│8│││││││││││8││.│方││分:竹│││1│8號1樓│段番社子│土造、9│.│││││││││││.││2│公││東段番│││0││小段405│層│8│││││││││││8││8│尺││社子小│││││地號││7│││││││││││7│││││段1155│││││││││││││││││││││││、1163│││││││││││││││││││││││建號,│││││││││││││││││││││││權利範│││││││││││││││││││││││圍分別│││││││││││││││││││││││為:18│││││││││││││││││││││││分之1│││││││││││││││││││││││、1000│││││││││││││││││││││││0分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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