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8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度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甲○○於民國(下同)89年1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保證、損害賠償等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不定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9年11月20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甲○○於94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35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9日起至104年12月9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依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945,嗣後隨該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且約定第三人甲○○如未按期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如有遲延,並自遲延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甲○○自95年1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息,計尚欠借款1,342,03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又第三人甲○○於設定前開抵押後,於95年3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與相對人並辦妥移轉登記,是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自得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95年9月27日以新院 雲民誠 95拍481字第19814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借款人甲○○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借款人甲○○,惟迄均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對造人數提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4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崙子││23│建││15│55.00│10000分之23││└─┴───┴────┴────┴────┴────────┴─┴──┴──┴───────┴───────┴───────┘┌─────────────────────────────────────────────────────────────┐│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四││││││││││││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5│新竹市○○路│新竹市崙│住家用、│2│││││││││││2│陽台│4│平│全部│共用部││1│4│8號14樓之15│子段23地│鋼筋混凝│0│││││││││││0││.│方││分:崙│││5││號│土造、14│.│││││││││││.││0│公││子段54│││6│││層│8│││││││││││8││0│尺││67、54│││││││0│││││││││││0│││││68建號│││││││││││││││││││││││,權利│││││││││││││││││││││││範圍分│││││││││││││││││││││││別為:│││││││││││││││││││││││10000│││││││││││││││││││││││分之13│││││││││││││││││││││││、1000│││││││││││││││││││││││0分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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