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毅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毅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陳毅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斟酌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險│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折算一日│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03.18│108.04.18│108.06.20││││││├────────┼──────────┼──────────┼──────────┤│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645號│108年度偵字第13133號│108年度偵字第19959號││││││├───┬────┼──────────┼──────────┼──────────┤││法院│宜蘭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478號│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08年度審交易字第││事實審│││768號│1384號││││││││├────┼──────────┼──────────┼──────────┤││判決日期│108.06.04│108.09.18│108.10.31│├───┼────┼──────────┼──────────┼──────────┤││法院│宜蘭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478號│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08年度審交易字第││判決│││768號│1384號││├────┼──────────┼──────────┼──────────┤││判決│108.06.28│108.11.12│108.12.03│││確定日期││││├───┴────┼──────────┼──────────┼──────────┤││宜蘭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執字第2222號│109年度執字第265號│108年度執字第17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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