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素媖 代理人 沈文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高安電檢股│聯邦商業銀│103年2月2日│188,975元│U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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