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 李佾錫 被告 蕭麗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蕭麗雅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蕭麗雅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李佾錫之起訴,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法院補提理由書(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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