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96號原告 邱顯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東蘭 間請求離婚事件,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