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15號抗告人 江淑姑 相對人 胡晏綺
杜榮章 廖運鈞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104年度第1215號補字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無異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