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