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348號
原   告 乙○○原名 謝政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人間聲請確認租賃關係存在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柒拾玖萬貳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1,000元x租約存續期間6年【即自原告
主張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日(民國97年9月16日)至租約屆滿日(
民國103年9月15日)止】=79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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