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3號原告 黃吉雄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宏 被告 王金水 被告 王進添 被告 王瑞結 被告 王瑞鴻 被告 王永山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承鐸 被告 王蔡銚王永清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文錚 即王永清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淑鏋 即王永清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文標 即王永清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永漢 訴訟代理人 王英俊 被告 王慶村 (Z000000000)被告 王茂森 被告王慶村(Z000000000)被告 王進發 被告 王進國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 吳惠珍 律師被告 王進興 被告 王廷峻 被告 李秋王明坤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李文升 即王明坤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秀梅 即王明坤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文助 即王明坤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文言 即王明坤之承受訴訟人關係人 李新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提出嘉義縣○○鎮○○○段○○○○○○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謄本);並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是否追加共有人李新玲為本件共同被告?【註:李新玲因為夫妻贈與於108年10月17日登記取得本件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48。原告如追加李新玲為被告者,應提出追加聲明狀,並附具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李新玲】;是否撤回對於被告王瑞結部分之訴訟?【註:被告王瑞結已非本件系爭土地的共有人】。
二、是否欲撤回對於被告李秋、李文升、王秀梅、王文言部分的訴訟?【註:原共有人王明坤權利範圍1/32部分,已由被告王文助於109年1月15日辦理繼承登記】。
三、對於附件被告王進國109年5月27日民事陳述意見(二)狀影本之所述內容,有無意見?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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