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債權人 王慶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溫 碧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
②債務人為「溫」碧熙或「温」碧熙,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