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6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丙○○即 陳榮發
被   告 戊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
除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⑴:原告主張:被告丁○○○○○○於就讀嶺東工商時,邀
同被告丙○○即陳榮發、 楊湘凌 即陳 楊玉雲 為其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新臺幣(以下同)000000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金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⑵:惟被告 陳宇瑄 自93年1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
欠本金1196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原告
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借款人逾期
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另被告丙○○、楊湘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原告爰依據上開借款之法律
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等全部債款。
二、被告丙○○、楊湘凌二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餘
被告陳宇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參、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陳宇瑄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放差查詢單等為證,且為被告丙○○、楊湘凌二人到庭
所不爭執。而被告陳宇瑄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適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
項本文準用及同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因而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據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17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本金金│分期還│計息期│年利率│違約金│
││││額│款金額│間│││
├──┼───┼────┼───┴───┼───┼───┼───────┤
│1│86.02.│86.02.22│20875│自│7.65%│自93.01.02起至│
││18│││91.07.││清償日止,逾期│
│││││01起至││6個月以內按左│
│││││清償日││列利率10%,超│
│││││止││過6個月者按左│
│││││││列利率20%計算│
│││││││。│
├──┼───┼────┼───┬───┼───┼───┼───────┤
│2│86.08.│87.01.09│24270│12135│自91.0│7.525%│自93.07.02起至│
││21││││7.01起││清償日止,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
││││││││左列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左列│
││││││││利率20%計算。│
││││├───┤至清償│├───────┤
│││││12135│日止││自94.01.02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左│
││││││││列利率20%計算│
││││││││。│
├──┼───┼────┼───┼───┼───┼───┼───────┤
│3│87.02.│87.06.08│24270│12135│自91.0│7.525%│自94.07.02起至│
││18││││7.01起││清償日止,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
││││││││左列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左列│
││││││││利率20%計算。│
││││├───┤至清償│├───────┤
│││││12135│日止││自95.01.02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左│
││││││││列利率20%計算│
││││││││。│
├──┼───┼────┼───┼───┼───┼───┼───────┤
│4│87.08.│88.01.20│25110│12555│自91.0│8.1%│自94.07.02起至│
││24││││7.01起││清償日止,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
││││││││左列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左列│
││││││││利率20%計算。│
││││├───┤至清償│├───────┤
│││││12555│日止│││
│││││││││
│││││││││
│││││││││
│││││││││
│││││││││
│││││││││
│││││││││
├──┼───┼────┼───┼───┼───┼───┼───────┤
│5│88.02.│88.06.24│25110│12555│91.07.│8.1%││
││12││├───┤01起至│││
│││││12555│清償日│││
││││││止│││
├──┼───┼────┼───┴───┼───┼───┼───────┤
││││││││
│合計│││1196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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