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23號、108年度執字第8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黃志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附表:受刑人黃志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0日│107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066號│107年度偵字第1177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051號│107年度易字第29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6日│108年4月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臺上字第934號│107年度易字第29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5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否│否││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49號│108年度執字第8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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