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1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黃綵瀅 原名 黃秀琴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依次以新臺幣壹萬陸仟
零柒拾伍元、陸仟柒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秀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