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重再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再更一字第3號再審原告保証責任臺中市清水合作農場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顏朝雄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 律師
周志峰 律師再審被告國防部軍備局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吳奕霆
謝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