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6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移調字第136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聲請人 吳惠萍 代理人 毛人億 相對人 劉耀元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411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83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受命法官鄭彩鳳書記官李良倩調解委員莊美貴委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吳惠萍代理人毛人億相對人劉耀元
三、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8萬元,自民國113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完畢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4千元,至給付完畢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為相對人匯款至聲請人吳惠萍帳戶(彰化光復路郵局,郵局代號: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惠萍)。
㈡聲請人拋棄對相對人之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聲請人
仍得向本案詐欺犯罪之其他共犯及其他被告(含其他刑事被告及依民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㈢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
金上訴字第983號刑事詐欺等案件,聲請人同意法院對相對人從輕量刑,若相對人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並同意法院給予相對人緩刑宣告。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兩造均認無訛,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毛人億
相對人劉耀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李良倩受命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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