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 陳惠萍 被告 潘家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家維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