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85號原告 邱麗娟 即飛凱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