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聲字第3號聲請人 黃素真 訴訟代理人 謝坤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御花園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104年度基簡字第8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基簡字第848號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之原告,而該事件係於105年7月21日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事件卷宗核閱屬,固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且其於105年8月15日提出本件聲請並未逾前揭規定所定期間,惟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稱「為期明瞭貴院104年度基簡字第848號給付修繕費事件105年2月25日及5月12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未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無從許可,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翁靜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