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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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