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6,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