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金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建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吳秋宏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孟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