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37號原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黛雲 訴訟代理人 劉瑞彬
楊玉澤 上列原告與 柯彥行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8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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