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99號原告 張太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克誠 (即 施雪吟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4,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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