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福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債務人鄧福榮之住所或居所。
二、債務人鄧福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