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簡上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訴人水境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嘉昱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李煥熏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煥熏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已變更,改由李煥熏擔任,業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由李煥熏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凃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