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5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高玉彬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5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