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93號
和解筆錄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493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233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年98年10月16日下午16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方鴻愷書記官陳昭綾通譯吳佳蓉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其給付方式為分期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至參拾萬元全數給付完畢時為止,如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8年易字第2339號乙○○傷害案件告訴。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陳昭綾法官方鴻愷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