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張坤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采婕┌──────────────────────────────────────────────┐│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張坤裕│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105年9月30日│432,351元│DD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