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九七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二時三十五分死亡,此有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開具之死亡證明書及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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