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姵錡 兼法定代理人 陳甲松
林錦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正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醫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9,33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8,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