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54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福添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福添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李福添可預見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實行以該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供逃漏稅捐所用之犯罪,竟為貪圖新臺幣(下同)3、40000元之利益,而基於幫助他人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林美麗 」之成年女子之邀約,於民國96年7月10日稍前某時,在台北市某處,將其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印章交予「林美麗」,再由「林美麗」委託不知情之代辦業者 王玉雪 代為申請址設〈改制前〉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1樓「興隆福有限公司」(下稱興隆福公司)之設立登記,而自96年7月19日起,擔任興隆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美麗」則為實際負責人,並負責主辦興隆福公司公司之會計事務,負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其明知興隆福公司並無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附表所示之晶岳有限公司(下稱晶岳公司)、璁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璁泰公司)、銘訓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訓公司)等3家公司,竟仍自96年8月30日起至97年8月
3日止,在不詳地點,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公司,供渠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448,18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福添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興隆福公司桃園縣址房東) 張泉永 、證人(即興隆福公司設立登記代辦業者)王玉雪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興隆福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營業稅及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3年3月11日函附興隆福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函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委託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租賃契約書)、興隆福公司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興隆福公司取具上游進項來源與開立下由銷項去路營業人統一發票分析表、興隆福公司疑似異常進銷之帳戶支出與收入明細、興隆福公司開立予銘訓公司之銷貨單與統一發票影本、興隆福公司開立予璁泰公司之銷貨單與統一發票影本、興隆福公司開立予晶岳公司之銷貨單與統一發票影本、專業申請掉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與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桃園分行函附交易明細及取款、存款憑條、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函附交易明細、公司基本資料、證人王玉雪所呈「 王美麗 」委託營業登記案件資料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再按若僅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而非實際負責或參與商業業務之執行,尚非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44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雖為興隆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其僅係提供名義予「林美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何實際主導、參與興隆福公司之業務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其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前開犯行之事實,自無從認其就本件犯行與「林美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論以共同正犯。從而,被告既有幫助「林美麗」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故意,參照上開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又本件興隆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林美麗」自96年8月起
至97年8月間,密集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公司,充作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依社會一般通念,可認其先後所犯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如附表所示各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顯係立於執行業務之地位,基於單一犯意,而實行一個接續犯罪行為,故均僅各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之單純一罪。是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以供如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稅捐,同時違犯幫助填載不實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既為幫助犯,衡諸其等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而擔任興隆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以
設立虛設公司並開立發票之手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侵蝕稅基,影響國家稅政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等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品行、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甚佳,堪認僅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
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又前開緩刑負擔,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任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興隆福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稅申報期間│營業人名稱│發票月份│發票字軌│銷項金額│逃漏稅額(新│││││││(新臺幣)│臺幣)│├──┼───────┼─────┼────┼─────┼──────┼──────┤│1│96年7、8月份│晶岳公司│96年8月│UU00000000│623,700元│31,185元││││├────┼─────┼──────┼──────┤││││96年8月│UU00000000│107,834元│5,392元│││├─────┴────┴─────┼──────┼──────┤│││合計│731,534元│36,577元│├──┼───────┼─────┬────┬─────┼──────┼──────┤│2│96年11、12月份│璁泰公司│96年12月│WU00000000│299,860元│14,993元││││├────┼─────┼──────┼──────┤││││96年12月│WU00000000│299,860元│14,993元││││├────┼─────┼──────┼──────┤││││96年12月│WU00000000│399,620元│19,981元│││├─────┴────┴─────┼──────┼──────┤│││合計│999,340元│49,967元│││├─────┬────┬─────┼──────┼──────┤│││銘訓公司│96年12月│WU00000000│494,160元│24,708元││││├────┼─────┼──────┼──────┤││││96年12月│WU00000000│484,880元│24,244元││││├────┼─────┼──────┼──────┤││││96年12月│WU00000000│502,280元│25,114元││││├────┼─────┼──────┼──────┤││││96年12月│WU00000000│428,040元│21,402元││││├────┼─────┼──────┼──────┤││││96年12月│WU00000000│400,200元│20,010元││││├────┼─────┼──────┼──────┤││││96年12月│WU00000000│499,960元│24,998元││││├────┼─────┼──────┼──────┤││││96年12月│WU00000000│513,880元│25,694元││││├────┼─────┼──────┼──────┤││││96年12月│WU00000000│428,040元│21,402元││││├────┼─────┼──────┼──────┤││││96年12月│WU00000000│364,240元│18,212元││││├────┼─────┼──────┼──────┤││││96年12月│WU00000000│388,020元│19,401元││││├────┼─────┼──────┼──────┤││││96年12月│WU00000000│516,200元│25,810元││││├────┼─────┼──────┼──────┤││││96年12月│WU00000000│479,080元│23,954元││││├────┼─────┼──────┼──────┤││││96年12月│WU00000000│468,640元│23,432元││││├────┼─────┼──────┼──────┤││││96年12月│WU00000000│479,660元│23,983元││││├────┼─────┼──────┼──────┤││││96年12月│WU00000000│484,300元│24,215元││││├────┼─────┼──────┼──────┤││││96年12月│WU00000000│445,440元│22,272元││││├────┼─────┼──────┼──────┤││││96年12月│WU00000000│454,720元│22,736元││││├────┼─────┼──────┼──────┤││││96年12月│WU00000000│361,340元│18,067元││││├────┼─────┼──────┼──────┤││││96年12月│WU00000000│301,600元│15,080元││││├────┴─────┼──────┼──────┤│││││8,494,680元│424,734元│├──┼───────┼─────┼────┬─────┼──────┼──────┤│3│97年1、2月份│銘訓公司│97年1月│XU00000000│579,979元│28,999元││││├────┼─────┼──────┼──────┤││││97年1月│XU00000000│566,930元│28,346元││││├────┼─────┼──────┼──────┤││││97年1月│XU00000000│483,890元│24,195元││││├────┼─────┼──────┼──────┤││││97年1月│XU00000000│456,330元│22,817元││││├────┼─────┼──────┼──────┤││││97年1月│XU00000000│489,190元│24,460元││││├────┼─────┼──────┼──────┤││││97年1月│XU00000000│466,930元│23,347元││││├────┼─────┼──────┼──────┤││││97年1月│XU00000000│469,050元│23,453元││││├────┼─────┼──────┼──────┤││││97年1月│XU00000000│487,070元│24,354元││││├────┼─────┼──────┼──────┤││││97年1月│XU00000000│637,060元│31,853元││││├────┼─────┼──────┼──────┤││││97年1月│XU00000000│560,104元│28,005元││││├────┼─────┼──────┼──────┤││││97年1月│XU00000000│637,060元│31,853元││││├────┼─────┼──────┼──────┤││││97年1月│XU00000000│737,760元│36,888元││││├────┼─────┼──────┼──────┤││││97年1月│XU00000000│586,710元│29,336元││││├────┼─────┼──────┼──────┤││││97年1月│XU00000000│737,760元│36,888元││││├────┼─────┼──────┼──────┤││││97年2月│XU00000000│522,580元│26,129元││││├────┼─────┼──────┼──────┤││││97年2月│XU00000000│369,940元│18,497元││││├────┼─────┼──────┼──────┤││││97年2月│XU00000000│649,780元│32,489元││││├────┼─────┼──────┼──────┤││││97年2月│XU00000000│420,820元│21,041元│││├─────┴────┴─────┼──────┼──────┤│││合計│9,858,943元│492,950元│├──┼───────┼─────┬────┬─────┼──────┼──────┤│4│97年3、4月份│銘訓公司│97年3月│YU00000000│776,160元│38,808元││││├────┼─────┼──────┼──────┤││││97年3月│YU00000000│788,480元│39,424元││││├────┼─────┼──────┼──────┤││││97年3月│YU00000000│781,760元│39,088元││││├────┼─────┼──────┼──────┤││││97年3月│YU00000000│812,000元│40,600元││││├────┼─────┼──────┼──────┤││││97年3月│YU00000000│777,840元│38,892元││││├────┼─────┼──────┼──────┤││││97年3月│YU00000000│829,920元│41,496元││││├────┼─────┼──────┼──────┤││││97年3月│YU00000000│777,280元│38,864元││││├────┼─────┼──────┼──────┤││││97年3月│YU00000000│798,560元│39,928元││││├────┼─────┼──────┼──────┤││││97年3月│YU00000000│787,360元│39,368元││││├────┼─────┼──────┼──────┤││││97年3月│YU00000000│836,640元│41,832元││││├────┼─────┼──────┼──────┤││││97年3月│YU00000000│710,080元│35,504元││││├────┼─────┼──────┼──────┤││││97年3月│YU00000000│537,600元│26,880元││││├────┼─────┼──────┼──────┤││││97年4月│YU00000000│745,920元│37,296元││││├────┼─────┼──────┼──────┤││││97年4月│YU00000000│776,160元│38,808元││││├────┼─────┼──────┼──────┤││││97年4月│YU00000000│788,480元│39,424元││││├────┼─────┼──────┼──────┤││││97年4月│YU00000000│781,760元│39,088元││││├────┼─────┼──────┼──────┤││││97年4月│YU00000000│812,000元│40,600元││││├────┼─────┼──────┼──────┤││││97年4月│YU00000000│777,840元│38,892元││││├────┼─────┼──────┼──────┤││││97年4月│YU00000000│745,920元│37,296元│││├─────┴────┴─────┼──────┼──────┤│││合計│14,641,760元│732,088元│├──┼───────┼─────┬────┬─────┼──────┼──────┤│5│97年5、6月份│銘訓公司│97年5月│ZU00000000│934,080元│46,704元││││├────┼─────┼──────┼──────┤││││97年5月│ZU00000000│924,000元│46,200元││││├────┼─────┼──────┼──────┤││││97年5月│ZU00000000│889,840元│44,492元││││├────┼─────┼──────┼──────┤││││97年5月│ZU00000000│952,000元│47,600元││││├────┼─────┼──────┼──────┤││││97年5月│ZU00000000│893,760元│44,688元││││├────┼─────┼──────┼──────┤││││97年5月│ZU00000000│889,280元│44,464元││││├────┼─────┼──────┼──────┤││││97年5月│ZU00000000│787,360元│39,368元││││├────┼─────┼──────┼──────┤││││97年5月│ZU00000000│841,680元│42,084元│││├─────┴────┴─────┼──────┼──────┤│││合計│7,112,000元│355,600元│├──┼───────┼─────┬────┬─────┼──────┼──────┤│6│97年7、8月份│銘訓公司│97年7月│AU00000000│932,960元│46,648元││││├────┼─────┼──────┼──────┤││││97年7月│AU00000000│925,120元│46,256元││││├────┼─────┼──────┼──────┤││││97年7月│AU00000000│889,280元│44,464元││││├────┼─────┼──────┼──────┤││││97年7月│AU00000000│944,160元│47,208元││││├────┼─────┼──────┼──────┤││││97年7月│AU00000000│897,120元│44,856元││││├────┼─────┼──────┼──────┤││││97年7月│AU00000000│945,280元│47,264元││││├────┼─────┼──────┼──────┤││││97年8月│AU00000000│852,320元│42,616元││││├────┼─────┼──────┼──────┤││││97年8月│AU00000000│739,200元│36,960元│││├─────┴────┴─────┼──────┼──────┤│││合計│7,125,440元│356,272元│├──┴───────┼────────────────┼──────┼──────┤││總計77張發票│48,963,697元│2,448,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