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聖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文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林文華之住所在高雄市旗山區,請釋明其應由本院管轄之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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