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債權人 林芝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炳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據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蘇炳順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於聲請前即住「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純敏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