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5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厚直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福上 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光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始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同法第24條第1項本文及案28條第3項規定:當事
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
不得聲明不服。
二、經查,原告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約訴請被告給付
管理費,依卷附住戶規約第26條第2項規定:「區分所有權
人、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之間訴訟時,應以管轄
本社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見支付
命令聲請卷第41頁)。是本院就本件給付管理費所生之爭訟
,自有管轄權。聲請人即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聲請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尚非有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