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晨揚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衍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1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于子寧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新營分行晨揚空調工程有限公司104年10月25日5萬4999元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