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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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上訴人即原告太子爺廟即臺南市新營太子宮太子爺廟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献彰 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5,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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