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春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春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春明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2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再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6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5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3
61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啓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