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聲字第29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李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主文欄中關於附件之記載應增列附件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示送達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
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