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聲字第29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李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主文欄中關於附件之記載應增列附件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示送達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

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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