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律師 洪世崇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高增泓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