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第1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7年1月5日19時36分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之某時」),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6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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