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依鈞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