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移送入監執行,而於民國96年6月9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70090746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義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君倚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